70. 对可恢复的情况使用受检异常,对编程错误使用运行时异常

      在决定使用受检异常还是非受检异常时,主要的原则是: 如果期望调用者能够合理的恢复程序运行,对于这种情况就应该使用受检异常。 通过抛出受检异常,强迫调用者在一个 catch 子句中处理该异常,或者把它传播出去。因此,方法中声明要抛出的每个受检异常都是对 API 用户的一个潜在提示:与异常相关联的条件是调用这个方法一种可能结果。

      API 的设计者让 API 用户面对受检异常,以此强制用户从这个异常条件条件中恢复。用户这可以忽视这样的强制要求,只需要捕获异常即可,但这往往不是个好办法(详见第 77 条)。

      用运行时异常来表明编程错误。大多数运行时异常都表示前提违例(precondition violations)。所谓前提违例是指 API 的客户没有遵守 API 规范建立的约定。例如,数组访问的预定指明了数组的下标值必须在 0 和数组长度-1 之间。 表明违反了这个前提。

      这个建议有一个问题:对于要处理可恢复的条件,还是处理编程错误,情况并非总是那么黑白分明。例如,考虑资源枯竭的情形,这可能是由程序错误引起的,比如分配了一块不合理的过大数组,也可能确实是由于资源不足而引起的。如果资源枯竭是由于临时的短缺,或是临时需求太大造成的,这种情况可能是可恢复的。API 设计者需要判断这样的资源枯竭是否允许恢复。如果你相信一种情况可能允许回复,就使用受检异常;如果不是,则使用运行时异常。如果不清楚是否有可能恢复,最好使用非受检异常,原因参见 71 条。

      要想定义一个不是 Exception、 或者 Error 子类的 throwable,这也是有可能的。JLS 并没有直接规定这样的 throwable,而是隐式的指定了:从行为意义上讲,他们等同于普通的受检异常(即 Exception 的子类,但不是 的子类)。那么什么时候应该使用这样的 throwable?一句话,永远也不会用到。它与普通的受检异常相比没有任何益处,还会困扰 API 的使用者。

      API 的设计者往往会忘记,异常也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对象,可是在它上面定义任何的方法。这些方法的主要用途是捕获异常的代码提供额外信息,特别是关于引发这个异常条件的信息。如果没有这样的方法,程序员必须要懂的如何解析「该异常的字符串表示法」,以便获得这些额外信息。这是极为不好的做法(详见 12 条)。类很少会指定它们的字符串表示法中的细节,因此对于不同的实现及不同的版本,字符串表示法也会大相径庭。由此可见,“解析异常的字符串表示法”的代码可能是不可移植的,也是非常脆弱的。

      总而言之,对于可恢复的情况,要抛出受检异常;对于程序错误,就要抛出运行时异常。不确定是否可恢复,就跑出为受检异常。不要定义任何既不是受检异常也不是运行异常的抛出类型。要在受检异常上提供方法,以便协助程序恢复。